法官讲解“如何认定实质性的特许经营合同”
今天,我将结合审判实践对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意义及思路进行简单的介绍。特许经营是对成功企业的复制,这种经营模式可以减少被特许方初期投入的风险,也可以快速扩大特许方的品牌效益。近年,特许经营行业在全国发展迅速,涉及产品销售、餐饮服务、美容美发、教育培训等多个行业,大家熟知的鱼乐贝贝婴幼儿游泳、百草堂药店等都是特许经营的模式。
一、认定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意义
在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部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合同是否是特许经营合同发生争议,而认定涉案合同是否是特许经营合同,对准确适用法律甚至裁判结果有重要意义。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审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主要适用《合同法》和《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由于特许经营实践中,特许人具有较强的的经济和信息优势,被特许人处于弱势,《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特许人做出了许多管理性的强制性规定,如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备案等,此外,关于合同的解除、撤销等也有一些特别的规定。因此能否适用《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案件的结果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大家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最好能判断清楚合同的性质,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经营活动。
二、下面我谈一谈特许经营合同性质认定的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不能简单机械依据合同的名称的判定合同性质。有些合同名称是《加盟代理协议》《授权代理合同》《经销合同》甚至《合作协议》,看似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实则相反。判定合同的性质时,应该依据特许经营合同的定义及基本特征进行判断。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对特许经营的本质特征有比较清晰、详细的规定,一是有特定的经营资源,指特许人拥有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等经营资源;二是具有统一的经营模式,指特许人具有管理、销售、质量控制、店铺形象、装潢设计、标牌设置、业务培训等一系列成熟的经营模式;三是被特许人要向特许人交纳特许费,指由被特许人向特许人支付相应的特许费,该费用是经营资源的许可使用费。
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时,可以逐条对照以上三个基本特征。
第二、合同中有类似“本合同不属于特许经营合同”等约定的,一般不影响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判定合同性质时,还是应该运用合同解释的的方法、依据合同约定的内容,透过表象看本质判定合同的性质。特别是有些合同内容对经营资源及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十分具体、清晰,因此原被告双方对合作模式及合同性质的理解发生争议。判定此类案件的合同性质,要准确的使用合同解释的方法,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的实质内容与结构模式做出定性判决。例如,有的案件,判断是否属于特许经营合同应该从合同整体上进行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的真意,把全部合同条款和构成部分作为一个整体,从各个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诉争的合同用语的涵义。
第三、合同的实际履行与相关合同约定不一致或者没有合同约定、合同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是判定合同性质的决定性依据。我们刚才谈到了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应当以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内容为主要依据,但合同的实际履行与合同的约定不一致的情形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实际履行可视为对合同约定的变更,应与约定的其他内容一起作为认定合同性质的依据。
第四、区分特许经营合同和近似合同的区别点。
1、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与销售代理合同。销售代理合同中制造商或者批发商之间仍是商品的买卖关系,性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特许经营合同可能存在产品的经销关系,但特许经营还具有经营资源和经营模式的许可使用,以及特许人和被特许人之间的管理和支持关系。特许经营合同一般要求被特许人严格依照特许人提出的要求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运行,包括使用特许人的商标、字号等标识,而销售代理合同,除代理该品牌外,不排除代理其他品牌的权利,即可以同时使用自己的商标和其他标识。
2、区分特许经营合同与知识产权许可使用合同。特许经营合同中许可的经营资源,大多有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内容,但二者的重要区别在于知识产权许可合同不涉及特定的经营模式。
【主讲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王丹】